编者按 评审是物资集中采购组织工作的核心环节,而评审专家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评判人,其业务水平及职业素养不仅关系到整个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而且还将最终决定整个采购工作的质量。随着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对于评审专家的管理也在加强,绝大多数评审专家也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完成评审工作,对确保军队集中采购公平、公正,提高采购的效益和效率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r\n \r\n \r\n 但由于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还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加之少数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在评审工作实践中,专家的使用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须继续加以改进,以更好地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本期刊发济南军区联勤部物资采购站站长孔毅和济南军区联勤部物资采购站采购供应室主任孙业全的观点,供同行参考。 \r\n \r\n \r\n\r\n 专家四方面的问题影响军队物资采购形象 \r\n \r\n 评审是军队物资采购的重要环节,评审专家的素质和态度将对评审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虽然随着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对于评审专家的管理也在加强,但在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的问题还是没能得到根本杜绝。目前,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r\n \r\n 责任心不强 评审走马观花 \r\n \r\n 评审专家参加物资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基本属于"兼职"和"业余爱好",与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客观上评审工作往往又很繁重,有些项目甚至需要专家一天要看十几本投标文件,包含技术、商务等很多内容,有的还要涉及到技术方案认证、设备选型等诸多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评审专家便产生了畏难情绪,失去了责任心,对投标文件的很多内容不认真审阅,不能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随随便便打分交差,甚至评分的合计也是错的,有的更是涂改严重。 \r\n \r\n 一些专家认不清自己在评审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坚持原则,容易受到采购人或其他评审专家的态度影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评审质量自然大大折扣,严重的可能出现过失和过错而导致被投诉或废标。 \r\n \r\n 法纪意识差 评审有失公允 \r\n \r\n 评审是一项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每个项目都要求提前学习评审纪律和评审办法,严格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r\n \r\n 然而,在军队物资采购中,还是存在评审专家纪律意识差,不遵守基本的评审纪律,掺杂自己的主观臆断,对中意供应商刻意、无原则倾向,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有的专家将个人情感和好恶带入评审现场,随意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他人,还自称对自己的评审意见"完全负责";还有的专家清高孤傲,目空一切,自认为是技术权威,对其他专家的意见完全否定,对必须遵守的评审纪律以及评审办法不屑一顾。 \r\n \r\n 个别评审专家不保守评审秘密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提前泄露评审结果,随意议论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严重干扰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存在极个别评审专家直接与供应商勾结,参与舞弊,极大地损害了军队物资集中采购行业的形象。 \r\n \r\n 专业能力不够 不能胜任评审 \r\n \r\n 随着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越来越多,专业也越分越细,对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更新的周期却越来越短,尤其是IT行业、医疗设备、电子仪器仪表等领域,新产品层出不穷,新的解决方案不断涌现。 \r\n \r\n 而评审专家虽然拥有高级职称,知识水平却未必高,有些专家还在吃老本,对市场产品、市场行情、市场价格、新的标准、新的协议、新的规范等知之甚少;更有一些退休的老专家,离开实际工作第一线一段时间后,面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新的名词术语、方案理念茫然得很,很难让他们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抽不出太多的专家,只能找专业相近的评审专家凑数,更凸显了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能力的欠缺。 \r\n \r\n 业务能力欠缺 制约特长发挥 \r\n \r\n 评审专家不仅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样要熟悉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规律,只有具备较强的评审业务能力,才能将自己的专业特长发挥出来。 \r\n \r\n 有的评审专家把评审会当学术会议,在评审时不能把握评审的核心要素,言简意赅地比较投标方案的优劣,反而大讲一些不着边际的技术问题;个别专家不认真学习评审办法,不按照打分准则进行评审打分,而是乱打分,导致其打分被作为最高分或最低分去掉;一些专家不懂得招标文件是评审的基本依据,经常提出一些超出招标文件的要求。 \r\n \r\n 现场监督与结果复审并举 \r\n \r\n 针对评审专家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r\n \r\n 加强评审现场监督 \r\n \r\n 按照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由采购机构在评审开始的当天或前一天临时抽取,而评审专家分布在各个部门或单位,甚至不同的城市,要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的可能性不大。但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的活动是其作为评委最直观的表现,因此加强评审现场监管对做好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r\n \r\n 一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任务,按照《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纪检、财务、军需物资油料和审计部门是监督的主体,应对采购评审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实现监督检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地评审。 \r\n \r\n 二要把握监督的重点。评审专家的评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周密、到位;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公平地对待某些供应商;需求单位或其他人员有没有非法干预评审专家评议、打分;评审专家的最终评审结果有没有疏漏等是现场监督的重点。 \r\n \r\n 三要注重监督的时机和手段。现场监督人员首先应在评审开始前向评审专家宣布评审纪律,提高评审专家的法纪意识;其次应深入了解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思路紧贴评审的进度,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及时制止;最后对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要认真核对并现场宣布,对于人情分、倾向分、畸高畸低分、随意分要责令做出解释,没有合理解释的,应退回重打。 \r\n \r\n 落实评审专家信息公示制度 \r\n \r\n 军队物资采购是"阳光"采购,而信息公告制度是提高物资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措施,评审专家名单的公示也是信息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r\n \r\n 通过对中标(成交)结果、评审专家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供应商监督,对促进评审专家认真履行职责、公平公正评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供应商是采购活动中的直接受益者或受害者,他们的监督往往最有力也最直接有效。对不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评审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包括评审专家名单的公示,应严格按《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媒体及时进行公示。 \r\n \r\n 建立评审复审制度 \r\n \r\n 为确保评审专家评分的有效性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应建立对已完成评审项目的复审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r\n \r\n 复审应由主管部门或采购机构组织,在项目公示期内进行,按随机抽取或选择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复审参加人员包括未参加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 \r\n \r\n 复审的主要内容是所有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检查其是否符合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对不同供应商的相同或相似条款得分是否一致,差异较大的条款专家打分是否合理。对复审中出现的问题,不影响评审结果的应进行改正,会影响评审结果的应作废标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 \r\n \r\n 完善评审专家管理使用机制 \r\n \r\n 要保证军队物资采购的评审质量,除了要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外,还应完善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扩大专家异地交流评审范围。 \r\n \r\n 完善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 \r\n \r\n 评审专家不是终身制,必须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r\n \r\n 一是建立考评淘汰机制,按照军队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库里的专家应每两年实施一次复审,审查其专业水平和评审能力、履行职责和职业道德情况、违法违纪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及时清除。 \r\n \r\n 二是落实评审专家反馈制度,由采购机构及时向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反馈评审专家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对专家在评审中出现的不良苗头认真分析,并与之进行劝勉谈话,督促评审专家认真履行职责。 \r\n \r\n 三是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对其擅长专业进行详细分类管理,定期收集评审专家的学术成果和参加其它采购项目的评审表现,以实行长期的动态管理。 \r\n \r\n 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 \r\n \r\n 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工作态度各有不同,对评审所做的贡献也有区别,所以不仅要对违规违纪的评审专家通报批评,更要对表现好、贡献大的评审专家给予奖励,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否则,评审专家的责任心会变弱,抵制供应商糖衣炮弹攻击的能力会下降。 \r\n \r\n 一是要实行评审专家分级制度,综合考评较长时期内评审专家的表现,在每个专业设一定比例的高级评审专家,高级评审专家优先担任评审负责人。 \r\n \r\n 二是每年实施表彰,对表现好的评审专家应每年给予表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以精神奖励激励评审专家更好地投入到评审工作中去。 \r\n \r\n 三是实行有差别的劳动报酬,现在的评审专家每个项目的评审费基本一致,这也没有体现优秀评审专家的劳动价值,而且对一些评审专家来说并没有吸引力,可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专业、不同级别的评审专家制定不同的报酬标准,以提高他们参加评审的积极性。 \r\n \r\n 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 \r\n \r\n 一部分评审专家缺乏针对性的培训,对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导致执行评审程序和标准不严格,制约了专业知识的发挥,影响了评审的效益质量。只有熟悉和掌握自身专业和采购业务两方面的知识,同时又具备很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算得上一个合格的评审专家。 \r\n \r\n 评审专家业务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物资集中采购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为主,通过培训使评审专家强化法纪意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明确不同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掌握评审谈判的技巧,了解评审监督的内容。评审专家要改变重专业知识学习轻评审业务学习的观念,不断更新集中采购业务知识。业务培训要与评审专家复核挂勾,对不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培训成绩差的评审专家应按复审不合格进行处理。 \r\n \r\n 扩大专家异地交流评审范围 \r\n \r\n 由于军队集中采购项目增多,评审专家数量有限,实践中很难保证每个专家的评审次数不超过三次,且评审专家在当地往往都有较深的专业背景,可能存在个别供应商对评审专家进行长期"公关",以求在评审时得到某种照顾,而专家异地评审是切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利益链条的有效手段。 \r\n \r\n 采取异地评审,首先可以确保评审专家不受需求单位和供应商的干扰、不评人情标,其次对敢于坚持原则、严格评审标准的专家是一种保护,最后是扩大评审专家遴选的范围。要扩大专家异地评审的范围,必须要建立全军共享共用的评审专家库,对于地方专家则就与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确保抽取到优秀的异地评审专家。 \r\n \r\n 创造良好的评审环境 \r\n \r\n 事实上,要保障军队物资采购的评审质量,有关各方还应当努力去营造一个良好的评审环境。 \r\n \r\n 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r\n \r\n 评审方法是评审组织工作的核心要素,也决定着评审专家在评审中所起的作用。法定的评审方法有三种: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评审,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便于评审专家作出适当的判断,选择出最优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r\n \r\n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不同品牌和生产厂家的物资差别不大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只需对照招标文件认真核对投标方案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即可,其自由裁量权极小。而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评审因素较多的项目,采用这种方法评审专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综合评分中价格分占比较小的情况下,专家的评审打分决定着最后的评审结果。因此,必须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恰当地发挥专家的作用,达到最优的采购目的。 \r\n \r\n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 \r\n \r\n 评分标准是专家评审的依据,如果标准不详细、不具体、不合理,会使评审专家无所适从,甚至会导致少数专家钻空子、打擦边球,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评分标准要全面,应包含技术和商务两大部分,其中技术可分为基本分和先进性能分,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合理加分。 \r\n \r\n 评分标准尽可能量化,对技术指标、保修期、市场占有率等要进行量化打分。评分标准要合理,每个细项的打分区间不能过大,防止出现畸高畸低分。总之,设置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既能发挥评审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又要保证专家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r\n \r\n \r\n 创新评审组织形式 \r\n \r\n 在评审中通过组织形式的改变或采用技术手段,可以改善评审环境,提高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水平。如采用"暗标"方式,即在一些通用性较强的物资采购项目中,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一定处理后进行评审,使专家不清楚供应商是谁,从而确保评审的公正。 \r\n \r\n 评审中还可采用报价后启的方式,即将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密封,在评审结束并将评审资料封存后再开启,这样可以提高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在询标时采用变声系统,,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声音在接听时均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有效避免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与有关当事人联手作弊。还有采用监控系统对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录音等方式,都可对评审专家使用的规范、公正、透明管理,使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