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合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若因不可预见重大因素确需追加的,将视情况举行预算追加听证。 \r\n \r\n 在2002年实施的原办法基础上,《办法》对预算编制、执行及落实厉行节约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规定,合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完整地编报项目预算,凡是国家、安徽省明确要求市级安排或者配套的项目,以及合肥市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必须明确反映,对应编报而未编报的,年度中市级财政不再受理项目安排申请。 \r\n \r\n 《办法》同时规定,为了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市级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若因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确需追加安排支出的,合肥市财政局将根据项目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专业技术复杂程度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r\n \r\n 按照要求,市级预算编制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同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今后,各部门还将提高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透明度,按照合肥市政府确定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时间、内容要求,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