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报道 今后,广东省东莞市将从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抓起,前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重心。\r\n 日前,东莞市财政局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计4章21条,从代理机构备案、执业和考核等方面明确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与该市此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政策不同,此次《办法》突出了对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
\r\n 对欲进入东莞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代理机构,《办法》明确了8个备案条件。除具备依法成立、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外,《办法》首次要求代理机构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营业场所、开评标场地及人员配置等方面,《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n 《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参与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必须在东莞境内设有工商部门登记的总支或分支机构,在东莞境内设置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且以上场所在备案时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及场所实地照片;同时,代理机构须具有不少于6名常驻东莞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并在总公司的专职人员清单内,而在此前的相关政策要求代理机构常驻东莞市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r\n 此外,在执业和考核方面,《办法》提出代理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内部工作部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建立内部经常性业务学习、总结交流等制度;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将采取日常积分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r\n 据了解,目前东莞市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20家。在代理机构管理方面,该市于2004年与2011年先后出台了《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东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加上新出台的《办法》,将构建愈发完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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