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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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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编者按 虽然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在加快,但目前我国业内对GPA的相关知识却了解甚少,希望对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GPA谈判有所帮助。 \r\n \r\n 背景 \r\n \r\n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质不变。 \r\n \r\n 框架 \r\n \r\n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附录共有4大部分,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清单(附件5);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r\n \r\n 截止2012年底,GPA共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拿大、欧盟25国、荷属阿鲁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GPA共有22个观察员。 \r\n \r\n 发展中国家待遇 \r\n \r\n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r\n \r\n GPA还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r\n \r\n 适用范围 \r\n \r\n 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的。这些成员在谈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r\n \r\n 采购实体 \r\n \r\n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r\n \r\n 采购对象 \r\n \r\n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r\n \r\n 采购方式 \r\n \r\n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r\n \r\n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r\n \r\n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r\n \r\n 三个原则 \r\n \r\n GPA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r\n \r\n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r\n \r\n 有学者认为,这种公平、公开的环境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平竞争,降低开支,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平竞争中来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编辑 王日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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