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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人员将持证上岗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从2014年1月1日起,凡是代理江西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才能从事现场开标、组织评标等采购活动。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暂行办法》有望成为该省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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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培训与考试、从业人员年度考核、从业规定和附则五章内容。根据规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江西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满分100分)的,将获得江西省财政厅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需要参加由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还要参与江西省财政厅每年11月组织的年度考核,逾期不参加考核的,其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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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年度考核中,江西省财政厅将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8种行为亮红灯: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如果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考核中被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将会被通报,不仅本年度考核不予通过,而且3年内不允许参加江西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还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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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满足代理机构的培训需要,我们将从9月底开始举办5期代理机构培训班。"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风根介绍,该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今后将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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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统计,目前江西省共有代理机构110余家,其中包括6家外省进驻的代理机构和5家省内获得甲级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