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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 严禁变相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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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原标题:四川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企 探索私募债券试点 \r\n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9日讯(记者 侯青伶)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财政资金、财政政策、税收、信贷、直接融资渠道、用地、人才等方面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这一系列扶持政策。 \r\n \r\n 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严禁变相设门槛 \r\n \r\n 逐步扩大并用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小巨人”专项资金、战略新兴产业资金、战略新兴产品资金等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都要把民营企业纳入其中统筹考虑。 \r\n \r\n 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兑现加速折旧政策。 \r\n \r\n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同等享受政府专项补助。 \r\n \r\n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r\n \r\n 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最高可贷200万 \r\n \r\n 优化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比例。将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 \r\n \r\n 省级财政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 \r\n \r\n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r\n \r\n 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r\n \r\n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n \r\n 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n \r\n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r\n \r\n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 \r\n \r\n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存贷比考核、资本计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评级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做实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 \r\n \r\n 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境外人民币借款、内保外贷等方式实现跨境融资。 \r\n \r\n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收费权收租权质押等贷款产品。 \r\n \r\n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重组改造。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要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r\n \r\n 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 \r\n \r\n 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利用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充分利用好国家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政策举措,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转系统融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信托、租赁、债务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r\n \r\n 积极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r\n \r\n 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 \r\n \r\n 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r\n \r\n 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 \r\n \r\n 招用、培训高校毕业生均有补贴 \r\n \r\n 扩大紧缺技术工种技能培训,对经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r\n \r\n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 \r\n \r\n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r\n \r\n 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高技能外国人才以及外省“两院”院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政府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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