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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厅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5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解决全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推进力度不强、业务范围单一、规模偏小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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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延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机制,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和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政策保障、便利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同时,通过专业担保机构、银行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信及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行为的第三方监管,也有利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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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应针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业务分别制定切实有效的推进方案,力争实现业务范围的全面突破。要把握重点,围绕融资担保业务做好文章,力争实现业务规模的全面突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担保费用标准,统筹安排宣传推动和监督检查,全面、有序地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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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提出,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专业担保机构、银行与中标供应商的信息对接,积极为专业担保机构、银行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服务。要为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保障,方便专业担保机构、银行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并在担保费率、授信额度上给予优惠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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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规定,各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政策推介会、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积极宣传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各地区现有的中小企业组织平台,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沟通,宣传政策、了解需求,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要督促各采购代理机构将宣传推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纳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采购信息发布、标书制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等环节,积极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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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书面报送至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广东省财政厅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各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