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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公示末位淘汰 中央单位定点维修花落71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国采中心采取末位公示、末位淘汰举措督促入围维修厂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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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13~2015年定点维修厂中标公告,确定入围供应商71家,相比上期淘汰14家,新增13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除第14包越野车系列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外,其他14包的定点维修资格均名花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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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国采中心近日印发了关于2013~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从实施范围和要求、定点维修期限、定点维修程序、定点维修价格、监督管理五个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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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维修需求自行选择一家或若干家维修厂实施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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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考虑到车辆使用和维修的具体问题多种多样,国采中心推出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的车辆可以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采购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国采中心同意备案的车辆。此外,采购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厂或专门维修机构的,也可以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经备案后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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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以往的执行过程中,国采中心针对维修资源与维修需求,维修质量、价格与公车管理的两大矛盾,采取了走访检查、座谈调研、数据核查等措施,适时纠正了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13~2015年度定点维修工作,国采中心精心筹划实施方案,增设自主品牌分包,细化量化评分因素,并将履约评价纳入评分环节,在合同中明确新一期履约需求,加强了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采取末位公示、末位淘汰举措,督促入围维修厂诚信履约,力争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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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为了掌握维修厂履约的真实状况,了解采购单位最直观的感受,国采中心拓宽了采购人信息反馈渠道,将结合末位公示与末位淘汰实施细则不定期开展采购人网上问卷调查,并适时推出"定点维修采购人评价系统",方便采购人及时、便捷地反馈维修服务评价信息。维修厂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维修业务、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超过合同规定价格收取费用等状况的,很难入围下一期定点维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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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国采中心采购二处定点维修项目负责人吴瑞透露,未来该中心将进一步优化定点维修业务系统,完善验收单填报模块功能,为用户和维修厂提供功能更为齐全的业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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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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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定点维修末位公示、末位淘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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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末位公示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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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公示对象:每个公示周期(每半年)内履约管理综合评分排名后五位的定点维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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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公示内容:履约业绩(权重30%)、履约质量(40%)、用户反馈(30%)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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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公示时间:本轮定点维修计划执行末位公示3次,依次是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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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末位淘汰实施细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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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淘汰对象:①依据定点维修合同,在淘汰周期内(1年)达到合同终止条件的定点维修厂;②连续两次均进入末位公示名单的定点维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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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实施时间:本轮定点维修周期中期内计划实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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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淘汰后处理:①取消被淘汰维修厂的后续定点资格;②视所在分包的采购需求情况予以补充招标;③被淘汰厂家无权参与补充投标,但可以参加新一轮的定点采购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