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彬)《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r\n \r\n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r\n \r\n 对于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