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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17-05-22     

     7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沪财采〔2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据了解,《管理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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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内容涉及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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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对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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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营业场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可妥善保管政府采购资料的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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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内部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廉洁纪律,是否制定质疑答复、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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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专职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人数、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资格认定要求,专职人员是否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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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代理范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认定范围内代理采购业务,是否依法执行代理回避的相关规定,工商注册不在上海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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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政策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据核准文件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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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采购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因包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有效质疑,采购文件售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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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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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采购程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依法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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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专家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是否符合人数和比例规定,是否对专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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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询问和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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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上海市财政局将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几种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即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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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办法》不适用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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