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对政府采购及相关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r\n \r\n 该办法对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r\n \r\n 在政府采购程序上,规定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报规划财务司;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规划财务司随单位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制订当年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规划财务司。 \r\n \r\n 履约验收阶段,办法要求用户单位、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用户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r\n \r\n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规划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