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25日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不允许参加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 \r\n \r\n 日前,黑龙江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级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行政管理中,应按规定查询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并罚劣奖优。 \r\n \r\n 记者看到,《办法》对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守信激励、行政机关失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较重失信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时将被严格限制;严重失信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信用良好企业,将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r\n \r\n 《办法》将企业在申请行政审批等事项以及公证和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司法机关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等行为认定为较重失信;将企业借用资质、污染环境、被市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或曝光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办法》还规定,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