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就地就近”优先选购中小微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且最迟付款期限为收货后的60天。 \r\n \r\n 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条措施要求,近日,山西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市相关部门积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就地就近”优先选购中小微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山西省内政府工程、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在采购或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商品时,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约定支付期限不超过收货后的60天。此外,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公平交易。 \r\n \r\n 据悉,2013年4月,为扶持省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要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管理,并要求在中小微企业商品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及延期支付的时间,以加快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