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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政府采购管理出新规:单位采购 国货优先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活动中,各部门、单位要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别要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同时加强需求管理,不得超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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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仍存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大量工程项目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以及采购活动操作执行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此,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别要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原则上要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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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外,在采购活动中,各部门、单位要落实好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积极支持济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发展。加强需求管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中调整采购项目。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源头控管,对违法违规采购项目,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从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予以扣回,对视同财政性资金的借贷资金,违规使用的款项财政部门不予偿还。 (作者:孙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