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12月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执行了《办法》的相关规定。 \r\n 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监察执法装备采购将得到更为有力的规范。 \r\n 对于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要求批量采购的执法装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须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进行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对没有明确要求的执法装备采购,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依照当地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已确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采购的执法装备,如果涉及安全标志、计量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管理,还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r\n 《办法》的出台,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确立了标准,对于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指导,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该系统采购工作人员了解、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主动性。据记者分析,《办法》的出台也与该系统最近的工作部署密切相关,该局相关负责人在近期十八大精神宣讲中即表示,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攻坚阶段。(作者:王小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