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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目录与政采品目相统一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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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新目录与时俱进 和政采品目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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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解析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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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集采目录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法律框架下开展采购活动的行动指南,因此备受业界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2〕56号)后,本报曾在2012年12月28日1版以要闻形式第一时间作出报道。新目录有哪些特点?将带来哪些变化呢?本期特推出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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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两年,中央预算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将实现口径统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更为细化,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则可以试行属地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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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2月19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2〕56号,以下简称"新目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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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财政部在拟定新目录的过程中与时俱进,注重了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政采品目")的统一性,凸显了前瞻性和指导性;明确了多年来不清晰的制定依据和标准问题,建立了严格按照政采品目制定集采目录及标准的工作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管理、推进批量集中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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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集采目录与政采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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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财政部参考相关国内国际标准,紧密结合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和未来发展方向,对政府采购对象按货物、工程、服务进行了细化分类。政采品目覆盖范围全面、分类体系完整,既是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政业务相衔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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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目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多数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也和政采品目相对应,表明新目录和政采品目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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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各中央部门沟通后,对照政采品目,财政部规范了新目录的项目名称。上述规范得到了各中央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欢迎与支持。他们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新目录的执行和信息统计工作,是实现政府采购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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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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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求意见期间,财政部要求中央部门提供细化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确保新目录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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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充分吸纳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新目录进一步细化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部门为单位,列举出外交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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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编制体例不统一,容易出现因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不细导致其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边界不清、范围交叉、相互扯皮等问题。新目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使得集采目录编制工作实现了突破,将对中央单位乃至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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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属地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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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财政部在征求各方意见时,部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反映,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受地域限制,在执行集采目录时有一定的困难,并且存在地方政府采购同类产品在价格和便利性方面优于中央集中采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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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单位建议,针对这些情况,可以尝试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属地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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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着方便采购人和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财政部在与三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后,决定对新目录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试行属地化采购,并提出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可以择优选择是否进行属地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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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参与讨论的三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试行属地化采购代表了一种方向,是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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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业内人士建议,应更加明确京外中央预算单位在何种情形下,按照怎样的操作程序试行属地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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