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公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要求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r\n 据了解,《规则》分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共十一章六十三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r\n 在单位预算管理方面,《规则》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r\n 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r\n 行政单位编报和审批预算的程序是: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r\n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r\n 在支出管理方面,《规则》提出,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r\n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r\n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并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行政单位还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