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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护航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 2017-05-22     

  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全国各级财政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宗旨,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开始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8年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政府采购领域影响深远,极大地推进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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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治理 拉开反腐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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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财政部开始牵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财政部负责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中央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牵头,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在专项治理中,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甘肃等中央及地方单位有效推进了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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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认真开展专项工作,在查找问题和漏洞、整顿采购环境、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实效,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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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检查 取得反腐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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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也被纳入检查范围。近年来,陕西、贵州、青岛等地已将专项检查工作常态化,上海、深圳等地还将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和管理纳入常规性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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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检查促进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了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了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了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了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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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了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增添了动力。(作者:万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