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 \r\n 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成为GPA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r\n 2002年 \r\n 5月,我国以GPA观察员身份参加了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会议,向委员会报告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并参加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等问题的多边磋商会议。 \r\n 2005年 \r\n 9月,财政部成立GPA谈判研究小组。 \r\n 2006年 \r\n 2月28日,我国就加入GPA与美国举行了首次技术性磋商。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与美国负责中国事务的助理贸易谈判代表夏尊恩进行了磋商。 \r\n 4月,我国政府在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承诺,将于2007年12月底前启动加入GPA谈判。 \r\n 5月16日,中欧首次政府采购对话在京举行。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欧盟内部市场和服务委员迈克里维共同出席了对话并致辞。 \r\n 2007年 \r\n 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中国加入GPA申请书。当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 \r\n 2008年 \r\n 2月,中国加入GPA首轮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我国开始了与GPA成员的首轮磋商。 \r\n 2010年 \r\n 7月,我国提交了第二份出价清单,降低了门槛价,增加了开放程度,缩减了过渡期,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开放上仍然维持了初步出价清单。 \r\n 2011年 \r\n 5月26日,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提出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结合GPA谈判进程,逐步建立涵盖各类预算体系资金、各类政采主体和各类采购对象,符合公共管理要求和GPA规则的政采管理制度。 \r\n 12月,中国如期递交了第三份出价方案,该方案不仅涵盖中央政府实体,也包括地方实体。 \r\n 2012年 \r\n 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加入GPA第四份出价。这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作了综合性改进:一是增加了货物附件,与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二是增加了福建、山东、广东三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三是再次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中央实体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特别提款权(SDR)下调到5000万SDR,地方实体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到1亿SDR,其余阶段除最后一年不变外均作了下调;四是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作者:黎娴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