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2年11月29日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四份出价。这份出价对第三份出价做了综合性改进:一是增加了货物附件,与参加方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二是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三是再次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中央实体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特别提款权(SDR)下调到5000万SDR,地方实体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到1亿SDR,其余阶段除最后一年不变外均作了下调;四是删减和调整了有关例外情形。 \r\n \r\n GPA参加方对我国提交新的出价表示欢迎,但普遍认为这份出价改进不够充分,要求我国进一步修改出价,尤其是增加地方政府,扩大工程项目,并列入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