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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协议》最新提案“扩容”三省


 发布时间: 2017-05-22     

  12月5日,中国在日内瓦第四次递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提案清单。中国的这份最新提案已有进步,对外资参与的相应门槛有所降低,并将适用范围扩散到三个新省份。然而欧盟对此仍不满意,12月6日中国欧盟商会致信媒体批评称“中国再次提交令人失望且限制重重的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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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自2007年至今,中国已就加入GPA提出四次初步出价清单,已经消除了很多政府采购市场对外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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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07年12月18日,中国首次正式递交加入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在第一份出价清单中,“中央政府”附件涵括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等50个中央部委,“其他实体”附件则涵括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等14个中央级事业单位,但该清单没有提供“地方政府”附件,即未将地方政府定为采购实体。欧美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向中国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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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1年12月初,中方如期递交了第三份出价方案,该方案不仅涵盖中央政府实体,也包括地方实体,是一次实质性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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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此前曾表示,中国加入GPA谈判的门槛被参加方不断抬高,其抬高的速度比中国成长的速度还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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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国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参与过若干政府组织的有关GPA的研究项目。他认为加入GPA肯定是有好处的,至少能给中国带来市场开放的利益。一国如果不是GPA成员总会遭遇歧视,比如美国就排除中国产品参与相关投标。中国若加入GPA,就可以进入其他GPA参加方的市场。这种市场开放又能促进中国市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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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屠新泉告诉本报,现在中国加入GPA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国企的改制问题,二是地方政府,三是服务协议中的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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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欧盟商会亦措辞强硬地对前两项问题表示不满:“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并不包含大量由国有企业开展的公共采购项目。而在实际运作中,约占88%的中国公共采购市场是由《招标投标法》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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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屠新泉对本报解释道,“欧盟一直在GPA问题上比较积极,一方面,因为欧盟市场开放程度比较高,开放范围大,其在政府采购中没有严格限制产品的规定,中国实际上已参与又有一定的份额。另一方面,欧盟在华企业数量庞大,自然希望能公平地参与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但是中国没有加入GPA,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参与,中国法律里面也没有限制外企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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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但屠新泉也表示,中国要解决GPA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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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首先,国企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国企是由国资委而非财政部监管,但政府采购问题则归财政部管辖。因此,按照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国企不是政府采购的实体。国企的采购也是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但是欧盟觉得国企的行为会囊括许多政府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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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次,关于《招标投标法》,其《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大体上与GPA规则差别不是太大。但屠新泉亦承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救济措施方面,上述法律落实不是很有效率,权利划分也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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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报记者亦致电中国商务部询问此事,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答复。(作者:陈大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