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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供应商十种情形将上“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7-05-22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供应商有十种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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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草案规定的十种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违规签订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或拒绝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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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介绍,草案注重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公开化,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全省发展规划,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