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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消防装备省级集中采购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山东建立消防技术装备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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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技术装备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确保器材装备的性能和质量,提升消防部队整体战斗力,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发文,决定对全省消防技术装备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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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集中采购工作按照“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分签合同、各自支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一次,由省消防总队汇总、论证、编制全省消防技术装备采购计划,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各支队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供货完毕后,由省消防总队集中组织验收。各地财政部门在验收合格、收到支付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全省消防技术装备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包括消防部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执勤车辆(船、飞行器具)和灭火救援指挥车、抢险救援器材和常规灭火器材、防火检查和火灾现场勘察装备以及适用于应急救援的消防技术装备。(作者:张海波 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