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采购在玻璃缸中运行——从公共信息公开化与法制化视角看政府采购 \r\n ■ 翟峰 \r\n 《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作为一项“阳光制度”安排,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取得社会公众空前关注、依法采购深入民心的初步成效。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全面总结和分析政府采购纳入法制轨道所取得的成效基础上,从公共信息公开化与法制化角度对政府采购的发展问题进行探究。 \r\n ★政府采购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范畴 \r\n 所谓公共信息,一般不外乎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是公共权力(如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及运作过程之后所形成的适宜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的适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信息。 \r\n 政府采购信息属于典型的公共信息。其一,政府采购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符合公共信息的主体特征。其二,政府采购运行是为满足政府自身运转或社会公共利益所需,带有很强的公共特征。而且,从内容上看,由于政府采购信息涉及财政支出流向和使用效益,因而比其他公共信息更受社会关注。 \r\n ★公共信息的公开化与法制化 \r\n 公共信息公开化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并形成与之相应的制度。二是国家机关拥有和掌握的适宜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 \r\n 而所谓的公共信息法制化,应包含3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共信息公开化的制度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规范下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就是将国家机关公共信息公开化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下来)。二是在全国和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施有关公共信息公开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制(如国务院及其地方各级政府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机制)。三是在全国和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施有关公共信息公开化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体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地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采购法》的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体系)。 \r\n ★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r\n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的今天,进一步提出推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与法制化要求,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r\n 其一,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和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特性。 \r\n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全国十一届人大历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来新的要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早在他当选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明确要求,要“经常发布政务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这些规定和要求是赋予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规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 \r\n 事实上,这些规定和要求已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实践进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将公开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后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应当公布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全国各地政府都先后通过举办相关执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培训,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与法制化加速融入了我国各地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陆续出台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和细化,对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规定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与法制化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现代社会对公共信息运作的基本要求和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特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r\n 其二,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高度重视。 \r\n 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相对应的是公民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不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当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其他信息。而这个“其他信息”中,当然应包括政府采购信息。 \r\n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还是人民行使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必要内容条件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政治权利。而人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只能建立在对政府事务和行为的了解之上,否则,监督只能是徒有虚名或不得要领。 \r\n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建议 \r\n 其一,坚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r\n 信息的公开内容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与中央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这既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也是各级政府机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体现。 \r\n 其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立法,进一步解决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确定性问题。 \r\n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立法应着重解决好如下两个问题: \r\n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违反公开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n 二是设置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这当中重要的环节是调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公民的监督积极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其请求权而必需的申诉权——即对不履行政府采购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为只有与一项法律规定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人才最有能力去监督这项法律规定的实施。而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法律制度中,普通公民就是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人。 \r\n 其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r\n 在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当今社会信息高度发达而纷繁繁杂,街谈巷议、众口相传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更多接触和了解公共信息只能靠新闻媒体来实现。因此,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敏感地认识到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公开化的时代潮流,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在这一时代潮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责任,客观、及时、准确地传播政府采购信息,使自己成为各级政府机关与人民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实现交流与沟通的公共平台。 \r\n 其四,健全采购方与供应商平等沟通制度以及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制度。 \r\n 笔者认为,健全采购方与供应商平等沟通制度,其成效在于如何成功搭建一个采购方与供应商相互沟通的交流平台,以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健全过程中各方权益维护所涉及到的相应制度。 \r\n 健全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制度,其效益在于切实使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内容和形式的具体化。依法健全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构建更加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切实使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内容和形式的具体化显得尤为重要。 \r\n 要使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内容和形式具体化,其通报内容和形式应包括:一是要有政府采购的数量、金额及其采购方式的运用、供应商信誉等方面内容的信息发布;二是原则上要有政府采购信息一月一通报的形式(当然,亦应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不定时通报之说明)。如川北某市政府自建立采购信息通报制度以来,该市政府机关办公用具采购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观。仅2012年1月-5月,该市共完成政府采购预算5990万元,实际支出5020万元,节约资金近千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0.5%,且未接到一起关于机关办公用具采购工作投诉案件。可见,政府采购信息通报内容和形式的具体化,确实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