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部:健全法规 强化非招标方式监管 \r\n 广泛征集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时间截至11月18日 \r\n 10月17日,财政部下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这预示着业界期盼多年、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将正式出台。 \r\n 汇集各方智慧 实现科学决策 \r\n 财政部一直很重视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在2012年2月9日下发的财政部《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将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列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r\n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认为,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于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结束之前各地在这项工作上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局面大有意义。公开征求意见有利于更好地汇集各方智慧,科学制定这一管理办法,同时也体现了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科学决策、慎重决策的施政策略。 \r\n 参与《征求意见稿》拟定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说,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财政部推出了《征求意见稿》, 预示着《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将很快出台。他还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采购工作中一些很难界定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程序也作出了细致规定。经过后期征求意见和修订,一定会对采购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r\n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八章七十八条,着重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促使政府采购各方的行为更加规范、公正。同时,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及供应商依法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关心这一办法的人士可以在11月18日之前通过网络、信件等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r\n 谈判小组可酌情修改评审标准 \r\n 《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遇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需求不明确、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品采购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竞争性谈判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比如要求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r\n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也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采购效率。 \r\n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修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或性能特点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使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产生实质性变动。但前提是,谈判小组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可以实质性变动的范围和程序。并且,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实质性变动内容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r\n 需要注意的是,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当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当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则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n 宋宝泉认为,《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解决了之前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展竞争性谈判工作常遇到的一些界定不清、难以操作的问题,有利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r\n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缺一不可 \r\n 《征求意见稿》指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r\n 例如,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r\n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惟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公示的期限;业人员论证意见及专业人员名单(含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如果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则应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r\n 公示期满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异议成立的,应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异议不成立的,应将供应商的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报财政部门。 \r\n 对此,宋宝泉表示,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置于阳光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项目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公示信息越详尽,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约束力越大。 \r\n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采用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指出,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采购中,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当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作者:王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