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分别联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环保、节能清单 \r\n\r\n 9月12日和16日,财政部分别联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和《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对7月11日发布的"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以及"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调整。 \r\n 据了解,从本期开始,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都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进行分类。 \r\n 《通知1》提出,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期环保清单,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不再执行。没有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则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如果采购人购买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产品,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第十二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清单的产品,应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r\n 《通知2》规定,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均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倘若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但在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而计算机设备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设备中的喷墨打印机以及视频设备三个品目,因供应商数量不足5家,从强制采购类调整为优先采购类。 \r\n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通知2》提出,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相应的调整。 \r\n 在供货方面,《通知1》和《通知2》都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要确保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如果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经财政部核实,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作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财政部等网站上公告。 \r\n 《通知1》和《通知2》同时说明,财政部还将分别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2012年11月30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产品以及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于2013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政府采购清单。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