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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实施政府采购10年节约资金4亿元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记者从昌吉回族自治州召开的《政府采购法》宣传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昌吉州共完成采购金额50多亿元,节约资金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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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以来,昌吉州的政府采购规模由10年前5000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8亿元,10年增加了16倍,10年完成采购金额50多亿元;采购品目向多样化领域拓展,货物类从最初的日常办公设备扩大到大型器械、医疗设备等几十种品目,工程类从原来的房屋改建、装修扩大到道路亮化等各类项目等,服务类从汽车统一保险扩大到汽车定点修理、定点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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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昌吉州今后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特别要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努力将用于支农支出、社会公益和服务性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评审专家使用、供应商投诉处理、违规采购惩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部门及单位申请、审核、批复、实施等采购行为和对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和供应商依法竞争,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