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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供应商不投标无权质疑采购结果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未报名的供应商能否质疑?采购结果公布后能否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书在法定质疑期满前邮寄但在期满后到达是否有效?接到质疑后如何组织复核?这些问题都是各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常遇到的,也常常令他们头疼。浙江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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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及答复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法规政策不够明确、认识不够统一的典型问题进行了一一说明,并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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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对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条件、形式以及答复质疑的原则、程序、处理结果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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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质疑权益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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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首先保护了供应商质疑的权益。《办法》提出,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在质疑有效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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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同时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采购结果尚未公布为由拒绝接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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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办法》要求,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可以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该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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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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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三条提出,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该负责人表示,要求供应商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进行质疑,也是为了保护被质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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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办法》中看到,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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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以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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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质疑应公开与高效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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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答复处理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这一点,《办法》明确了五种情形下的质疑答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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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未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的,应当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如对供应商制作采购响应文件有影响,应当按规定延长采购响应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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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采购响应已经截止但采购结果尚未公布的,应当先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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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采购结果已经公布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应当改正后按规定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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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改正后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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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些问题如果已经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也还有其他不良影响,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负责人介绍说,第五种情形是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向质疑人如实说明情况,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履行完毕前,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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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是开展和深化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近年来,浙江省财政厅在制度建设上更加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特别是加大对重点、难点工作的谋划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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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办法》出台之前,该省通过座谈会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力求完善规则和程序,有效规范供应商质疑及答复行为,减少恶意和无效质疑,切实维护和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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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将《办法》讲解列入到今年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计划,届时将对《办法》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该负责人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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