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 \r\n 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r\n \r\n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r\n \r\n 一、备案范围 \r\n \r\n 经财政部批准成立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r\n \r\n 二、申请时间 \r\n \r\n 每年6月、12月集中受理备案申请。 \r\n \r\n 三、申请条件 \r\n \r\n 1、具有财政部认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r\n \r\n 2、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代理机构,须在本市依法设立直属分支机构(通过工商、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r\n \r\n 3、在渝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办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设施和条件。 \r\n \r\n 4、外地代理机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应获得总公司允许其在渝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授权。 \r\n \r\n 5、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应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r\n \r\n 6、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 \r\n \r\n 四、提交申请 \r\n \r\n 代理机构备案应当向重庆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申请书应附加下列资料: \r\n \r\n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渝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r\n \r\n 2、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和代理机构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r\n \r\n 3、代理机构在渝或在渝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r\n \r\n 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授权执业证明,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及有关资料。 \r\n \r\n 5、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况。 \r\n \r\n 6、在渝或在渝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本单位为所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r\n \r\n 7、承诺函。 \r\n \r\n 五、备案入库 \r\n \r\n 备案通过后,将录入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 \r\n \r\n 六、监督管理 \r\n \r\n 1、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送重庆市财政局查验。逾期不送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将从代理机构备选库中移除。 \r\n \r\n 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10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变更。 \r\n \r\n 3、在渝或在渝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重庆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r\n \r\n 4、代理机构应当参加重庆市财政局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 \r\n \r\n 5、因违规受到重庆市财政局整改学习处理的代理机构,情节轻微的,接受停业整改学习,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相关规定处理。在整改学习期满后,应将整改学习情况报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经核准后方可重新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 \r\n \r\n 6、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代理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r\n \r\n 七、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