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威海市财政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威海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r\n 威财采〔2012〕5号 \r\n \r\n 关于印发《威海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 \r\n \r\n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r\n \r\n \r\n 各市区财政局、应急办,市直各部门、单位: \r\n \r\n 现将《威海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n \r\n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n \r\n \r\n 威海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r\n\r\n \r\n \r\n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确保各项应急项目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 \r\n 第二条 威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适用本办法。 \r\n \r\n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为应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r\n \r\n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r\n \r\n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r\n \r\n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r\n \r\n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临时追加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r\n \r\n (四)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r\n \r\n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r\n \r\n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r\n \r\n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人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r\n \r\n (三)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r\n \r\n 第六条 应急采购规程: \r\n \r\n (一)采购人填报《威海市市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批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r\n \r\n (二)向采购办提供确定为应急项目的书面资料、应急采购书面报告和采购方式申请。 \r\n \r\n (三)采购办收到采购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方式,原则上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人自行采购方式。 \r\n \r\n (四)批准自行采购的,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r\n \r\n 1.采购人应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也可以从自建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r\n \r\n 2.需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聘请专家评委进行评审,确保质优价廉; \r\n \r\n 3.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支付资金; \r\n \r\n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采购文件、评审情况、采购合同等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送采购办存档,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r\n \r\n (五)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办结合应急项目特点,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案和采购方式的审批,按照我市规定的采购流程,以最短的时间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r\n \r\n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 \r\n \r\n 第八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威海市政府采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n \r\n 第九条 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r\n \r\n 第十条 应急项目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r\n \r\n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n \r\n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