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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范》。该《规范》共七章三十八条,明确了省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招标采购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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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是强化了采购责任制衡。要求省级预算单位建立“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和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对采购额较大的项目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项目、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在合同履约验收方面,要求由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合同验收,并明确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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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是强化了预算执行约束。强调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对于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在追加预算后三个月内执行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对使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次年三月底前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对当年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十二月二十日后不再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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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是明确了计划编制原则。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同一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分解实施采购。同一政府采购预算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多次)编报多个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视为恶意分解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政府采购预算分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编报相同品目政府采购计划,且计划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视为规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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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是明确了代理机构标准。规定省级预算单位应从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使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强调要优先选择省财政厅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委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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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是提出了预算公开要求。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收到密封投标文件不足三家,采购人代表应在开标现场、打开密封投标文件前按包公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公布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为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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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六是严格了参评人员管理。要求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室持有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发表影响其它评审专家独立评判的倾向性或歧视性言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强调省级预算单位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政府采购评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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