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r\n 3月1日已经实施,但深圳相关部门负责人 \r\n 6月6日表示,深圳或会设立“采购专员”一职。采购专员协助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管理、决策政府采购事务。 \r\n 王熙凤是《红楼梦》中的大管家,而这样的大管家因为具有说一不二的采购权而被其他人所仰慕。而王熙凤的大管家职务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明显的腐败,而更多的体现在其炙手可热的权力上。 \r\n 那么,政府“采购专员”也好,“采购官”也好,其名称其实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是否会产生腐败。而“采购官”仍然不是权力的核心,权力的核心仍然在官员本身。成放晴说,根据条例,采购人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原则,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避免出现采购人为撇清责任做甩手掌柜,将责任完全推给专家构成的评审委员会,最后又对采购结果不满的情况。 \r\n 事实上,只要政府行政首长这个“采购人”有权决定供应商及价格,也就等于其他环节形同虚设,这本身就等于没有监督。尽管其中间环节多了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但这些环节最终受制于采购人的决定权,这与没有监督又有什么不同? \r\n 防止政府采购过程的腐败,首先在于约束行政首长的决策权,也就是这种采购过程中的一锤定音一定要受到组织的监督,群众的监督。采购行为不仅要经过本部门负有采购责任的单位人员的科学论证,还要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媒介予以透明公开。条例规定“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并且提出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那么,“采购价高于市场”这样的皮毛的监督其实属于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腐败,虽然经常见于报端的相关报道,但这仍然不是政府采购腐败行为中的常态。采购腐败的常态是相当于市场价或稍低于市场价,因为政府部门的采购往往是批量采购,且常年不断,刚需强劲,那么,其间的灰色差价就足以供应“回扣”“好处费”。这样的灰色腐败又如何监督? \r\n 政府采购,谁做家长或者具有决定权的“王熙凤”?这个王熙凤,必须是行政首长、采购专员、群众监督三方组成。如果采购专员是法定的,那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必须是法定的,最终决策权由三方平摊,让政府采购行为时时刻刻置于阳光之下,如此以来又怎么可能产生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人为腐败?李振忠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