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信息报》 5月23日举办的2012政府采购夏季沙龙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部长金丁和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共同对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工程采购监管这一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r\n\r\n \r\n徐舟:集采机构参与验收可以检查建筑材料是否节能环保、是否是本国产品 \r\n \r\n 将政策要求编入标准招标文件 \r\n \r\n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四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并要求强制使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通过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将购买“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或材料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之中,以实现事前控制。 \r\n \r\n 委托集采机构操作工程采购 \r\n \r\n 因为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相对于采购人和中介机构来说,其执行政策更具能动性和忠实性,这么多年来已经得到了实践的证明。同时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工程项目的招标也便于财政部门集中监管。 \r\n \r\n 备案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r\n \r\n 要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才能对外发售。通过备案这个程序,监督招标文件对购买“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或材料等相关政策的实际落实情况,以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 \r\n \r\n 备案工程项目合同 \r\n \r\n 这个备案要求《政府采购法》里已经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要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合同备案检查各项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r\n \r\n 委托集采机构参与验收 \r\n \r\n 建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环节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进行核验把关。重点监督检查工程项目中对空调机、照明产品、电热水器、便器、水嘴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中小企业分包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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