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一家采购人 责令4个项目重新采购 \r\n \r\n 5月22日,财政部一天发布了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5个被举报或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作出了处理决定。相关项目有4个被责令重新进行采购,且有一家采购人受到警告处分。 \r\n \r\n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财政部此次发布的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别涉及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旅游局、国家图书馆、长江海事局信息中心、新闻出版总署等十余家被举报或被投诉的单位。 \r\n \r\n 在第四十五号、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八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调查后认为举报属实,分别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国家旅游局2011年旅游宣传品设计及印刷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给予国家图书馆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长江海事局信息中心依法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并将采购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r\n \r\n 在第四十六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就财政客户端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依法作出了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予支持的处理决定。 \r\n \r\n 在第四十九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责令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开展中国版本图书馆样本资源抢救工程音像资料数字化转存及编目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r\n \r\n 其中,第四十七号信息公告显示,举报人认为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文津搜索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一定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的规定。为此,财政部决定给予采购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r\n \r\n 第四十九号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认为中国版本图书馆样本资源抢救工程音像资料数字化转存及编目服务项目采购中,招投标程序中存在明显不公允现象,造成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没有设定“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的评审标准,不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没有前述评审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报价低于成本价且为恶性竞争,导致投诉人的投标未进入评分程序,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为此,财政部责令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r\n \r\n 公告内容表明,第四十五号、第四十六号、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八号等4个公告处理的采购项目都属于因举报人举报,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理的项目。( 作者:王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