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建立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r\n \r\n 根据当前有关代理机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了15种予以通报的不良行为,如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或擅自分解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拒收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的;持证上岗人员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言论的等等。 \r\n \r\n 办法规定,对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一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从业人员,省财政厅将收回从业资格证。(记者 刘红杰 通讯员 王海红 张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