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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设置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出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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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该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设置中小企业采购目录、评审优惠、给予融资服务等措施,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荐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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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暂行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调研员陈友平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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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暂行规定》首先明确,各采购单位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每年政府采购应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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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设置采购目录 确保预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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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悉,从近年来重庆市政府采购的实践情况看,部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较为普遍。那么,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有哪些政策扶持和价格优惠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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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陈友平介绍说,首先是在预算中给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份额。各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也就是说,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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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上述政策目标能够顺利实现,我市专门设置了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采购计划时,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项目应该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我认为,这样做可以确保实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占预算总额的比例。”陈友平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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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看到,《目录》列出了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在内的共28大品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其中规定,办公文具、花卉、苗木、标识标牌等货物类项目,房屋维修及装修工程、造林工程等工程类项目,会议、会务及会展、物业管理、安保、保洁、技能培训等服务类项目,可以在制作标书时直接写明该项目只对小型、微型企业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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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明确价格扣除比例 落实评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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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暂行规定》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采购文件)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价格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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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我们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以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以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但要强调的是,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等关联关系。”陈友平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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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暂行规定》同时提出,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采购文件)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财政部门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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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暂行规定》还明确,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该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作者:鲁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