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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


 发布时间: 2017-05-22     

 关于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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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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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金财采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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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金华市云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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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法人代表:魏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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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389号海河大厦二单元2楼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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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供应商投诉,你公司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录播系统采购项目(编号JHCC2011071-A100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r\n  
\r\n  2011年10月12日,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委托就本项目组织招标,你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资源管理及教研评估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号2009SR08100)和课程录制及编辑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号2009SR08115)。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你公司成为标项一、标项二的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350169元人民币(现已取消预中标资格)。本机关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证实,以上所述2份软件著作权证书系虚假。上海易视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证实是由其提供了虚假证书,你公司作为本次投标的代理供应商未对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询确认,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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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本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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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处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750.845元,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金华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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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责令你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守法经营,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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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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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金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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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