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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采计划编报新增政府性基金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记者 王少玲)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1》)以及《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2》),明确布置了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以及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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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知1》相比2011年进行了一些调整,要求各中央单位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填列每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时,须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分别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在编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中央单位若未编报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购计划的,须在编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时追加相应内容。未按时报送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相关单位,也要按上述通知补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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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通知1》还对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作出强调说明。要求各中央单位应按系统中的配置参考编报批量采购计划。从2012年开始,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以下简称“配置参考”)会定期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新配置参考和新增品目的配置参考将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各中央单位应注意配置更新变化,及时调整批量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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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7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2012年,《通知2》对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表述更为精准和明确,更加突出强调信息统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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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尽管2011年各单位已开始执行,但《通知2》中还是明确加入了“把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在‘纯自收自支信息管理’模块按年度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不纳入年报汇总范围”等表述,让各级政府采购相关单位一目了然,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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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2》中,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201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在接受考核评比时,财政部国库司不仅会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还将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以提高各单位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