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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启动 三家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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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山东将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得知的信息。 \r\n \r\n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结合山东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本方案。”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r\n \r\n 明确信用担保函的作用 \r\n \r\n 《方案》提出,财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引导和执行监管工作,明确信用担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作用,纠正采购代理机构、担保机构、采购人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具体操作活动。 \r\n \r\n 同时,有关担保机构和供应商须按照本方案规定和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开展业务工作。担保机构应当制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实施方案报山东省财政厅备案,并按季度报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供应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并选择本方案规定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方式,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对此进行干预。 \r\n \r\n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山东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以此作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方式,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担保项目,财政部门应努力为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搞好供应商中标(成交)信息服务。 \r\n \r\n 山东省财政厅确定的担保机构出具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担保函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r\n \r\n 确定三家担保机构 \r\n \r\n 记者在《方案》中看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将作为山东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担保机构。试点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他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r\n \r\n 据悉,信用担保方式具体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三种。《方案》要求,担保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快捷通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r\n \r\n 同时,担保机构应该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方式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试点期间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r\n \r\n 《方案》最后明确,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并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r\n \r\n 另外,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各方当事人认真落实本方案的规定;通过在招标采购活动现场发放宣传页等形式,使更多的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的好处,以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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