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十堰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r\n \r\n 通知要求,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十堰市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真实、全面、准确、足额、细化编制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凡是没有按要求编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时,不予审批。确需要进行采购的,必须以部门正式文件重新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方能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既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未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r\n \r\n 通知要求,对部分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属于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包括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通用软件),取消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协议供应商询价采购的办法,改为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协议供应商询价采购,实行集中申报,打包集中询价采购。市直各单位凡是申报此类项目,必需在每月10日前将采购计划报送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于10日后2个工作日内集中审批采购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函和计划申报表集中转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在计划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当月不予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组织好每月的批量采购,及时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分类打包、发布采购信息、公布采购结果,确保每月采购按期完成。 \r\n \r\n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备案、支付资金并建立政府采购台账。凡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暂停办理该单位政府采购相关手续;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不得请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代办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如询价单的填报、备案等)。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市级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规程》(十采办发[2007]2号)文件要求,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对未办理采购计划的一律不得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作者:通讯员 周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