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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试行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提高政府采购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重庆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试行标准。同时规定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劳务费标准。《标准》规定,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复核、招标文件预审工作的,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支付合理的劳务费;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项目评标时间、评标金额大小 (分1000万以上、以下两档 ) 、交通费等因素确定。同时规定评审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主城6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以外因路程较远,可予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车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标准扣评标劳务费,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