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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促安全 校车运营服务应纳入政采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期,校车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很多地方都开展了校车安全大检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在12月11日正式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然而,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又发生了一起造成15人死亡的校车事故。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刺痛了公众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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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公布后,人们对校车安全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在校车身上,如购买校车的资金来源、校车的车型设计、校车的“特权”保障等方面。笔者以为,除了关注车辆本身外,更应该关注校车的运营服务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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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对资金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既然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那么,校车服务采购就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诚实守信的运营服务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校车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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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目前的校车运营服务很多都由企业或个人与学校达成简单的口头协议,便开始提供校车运营服务。这种不规范的操作方法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忧。笔者认为,校车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实现,不仅可以提高校车运营的安全系数,而且还能降低安全监管成本。在笔者看来,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可以购买到更好的校车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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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时,既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运营服务企业的驾驶员、车辆等提出要求,如要求“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又可以把投标人承诺的将提供怎样的校车服务、学生的安全怎么保障等列为评分因素。在次年的校车服务政府采购招标中,还可以将上一年度校车运营服务中学生及学校的满意度作为评分因素。而投标人在近3年(或5年)有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等,则可以作为对投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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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政府采购,竞争对手的监督,学生、学校的评价成为评分因素,有无交通事故成为能否参加投标的门槛,而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则会公开发布……这样一来,相关企业还能把安全管理不当回事吗?( 作者:擎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