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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通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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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财办库〔2011〕87号文件精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税系统开展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489号,以下简称《通知》)。 \r\n \r\n 《通知》就国税系统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范围及配置和标准、批量集中采购的方式和流程、集中采购的执行管理等,提出了安排和要求。 \r\n \r\n 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采购配置标准应统一。《通知》指出,各级国税局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原则上全部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为便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整合归类,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文附件)。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和国税系统的实际工作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参考配置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分别制定了2款台式计算机和8款打印机的基本配置,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基本配置标准执行。 \r\n \r\n 批量集中采购须统一分类打包。《通知》对批量集中采购的方式和流程作了明确规定。 \r\n \r\n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181号)要求,各省国税局应按规定于每月1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按照各省国税局报送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进行汇总整合、分类打包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 \r\n \r\n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合同由各采购人分别与中标供应商或授权协议供货商进行签订。采购资金在省国税局统一支付的,由省国税局签订合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后,由省国税局统一办理付款;采购资金没有实行省国税局统一支付的,由实际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人分别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和办理付款。 \r\n \r\n 兼顾小额紧急采购。对于批量集中采购的执行管理,《通知》指出,要建立切实有效的执行管理体制和机制。在积极推行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同时,为了满足各采购人的一些紧急采购需求,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各级采购人发生的紧急和零星小额采购,《通知》特别作了说明和规定。 \r\n \r\n 建立高效运行机制。《通知》指出,要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各级国税局既是采购人和使用人,同时也负有执行管理的职责,应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管理,注重采购效率,加快项目进度,做好当期项目与上期项目之间的衔接,建立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切实满足各采购人的正常需求和应急需要,服务税收工作。 \r\n \r\n 要建立信息共享及上下沟通机制,各级国税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上下沟通机制;要建立协调及考核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立批量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对各采购人在执行中遇到和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税务总局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评议,对省国税局的工作进行考核。 \r\n \r\n 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违规将追责。《通知》最后指出,推行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趋势,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充分体现集中采购规模优势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探索协议供货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项工作。 \r\n \r\n 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规定,按规定要求上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擅自进行采购。 \r\n \r\n 切实增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刚性。采购计划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特别是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既是各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各采购人签订合同和付款的依据,要切实增强采购计划编报的刚性,各采购人不得报而不采和随意更改。 \r\n \r\n 严格履行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省国税局上报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后,各采购人必须按上报采购计划和要求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定效力和严肃性。 \r\n \r\n 加大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处罚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对不按批量集中采购规定执行、实行化整为零和不按规定签订、执行合同等违反批量集中采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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