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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模式”拓展集采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17-05-22     

  如何有效监控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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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全覆盖、全时段、全纪录”的要求,在开标室、评标室、楼道、走廊等场所安置了多达96路的电子摄像头和74路全向拾音器。这些音视频电子监控系统可以全面、实时地记录在采购中心平台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图为其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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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有效监控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上)谈到,山东要求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和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开标(报价)、评标(谈判),必须在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大厅组织实施,这一模式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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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专家对这种模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山东模式”正是借鉴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形市场形式,在政府采购领域搭建了一个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集中采购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者,同时也是集中采购的服务者,其职能得到了拓展和延伸。此外,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山东模式”的确有利于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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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工程招投标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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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工程招标领域大多实行的是“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模式。近年来,各地相继建立了统一的开评标统一平台,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名称不尽相同,但功能基本相似。这个统一的开评标平台汇集了场地、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丰富的资源,集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交易和服务平台、政府监管平台等三大基本功能于一体,为驻场的监察部门联合执法监察、有效预防工程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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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模式虽然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已经很普遍,但在政府采购领域还属于新鲜事物。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拥有场地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丰富的资源,不仅为自己也为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交易和服务平台,为财政部门提供了对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的便利监管途径。可见,“山东模式”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种有益尝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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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延伸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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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法定代理机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是在采购人委托的权限内,结合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任务和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这些职责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组织订立合同、协调组织答复供应商质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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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组织开展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活动的职责,也有组织协调采购人贯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职责。有专家表示,在“山东模式”中,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不仅是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者,同时也是集中采购的服务者。这种模式将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集中采购机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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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集采机构平台有助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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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说,几年前,由于当地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的电子监控设备不完善,无法实现开评标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开标不规范、评标不严肃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监管部门在处理相关投诉案件时很难找到充分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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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山东从2008年开始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时,凡是公开招标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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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监管部门利用采购中心先进的硬件设备,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最大程度遏制了中介机构的暗箱操作行为;并且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随时调出相关音像资料进行查阅,实现了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监管。(作者: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