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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核心是引入第三方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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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座谈会现场。 摄影/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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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23日,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苏州召开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座谈会,宣传部署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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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应邀参加了会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等中央单位,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陕西省等8个试点省(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座谈会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处长杜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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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王瑛介绍,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非常重视,早在2007年就开始着手此项工作的研究,在深入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构建我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的设想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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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下发后,财政部正式将信用担保试点纳入重点工作计划,先后赴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并在北京、黑龙江等地先行试点,还多次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最终于今年9月正式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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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信用担保机制,其核心是引入第三方监管。目前,国际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财政部经调研,选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以担保公司为主导,由其选择合作银行。”王瑛介绍说,在这种模式下,担保机构与银行、供应商通过市场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财政部门作为独立第三方,重点做好试点推动和监管工作,完全超脱于市场交易具体操作以外,更加符合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一旦出现供应商违规行为,不管责任在谁,均由试点担保机构先行赔付,这样的做法有利于防范各方当事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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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座谈会上,中央单位的代表就如何落实《通知》要求和本次会议的精神介绍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做法,并提出了具体建议。来自各省的与会代表向财政部汇报了在试点期间的计划,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遇到的一些困惑,分享了他们对这项工作的思考。试点担保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其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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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财政部试点工作文件下发后,我们初步拟定在广东省级和广州市、东莞市先行试点。我们省内选定广州市和东莞市,主要考虑是这些地方的企业比较集中,特别是东莞市,中小企业很多……”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肖红梅说。(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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