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24日初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由原来的84条增加为97条,新增加13条,修改13条。 \r\n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上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事项。” \r\n 除此之外,新《条例》还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作者:邓宇)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