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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事件的调查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了“湖南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为探究事件真相,记者走访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三个单位,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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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媒体报道的该政府采购项目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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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此问题,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说,该政府采购项目是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安排资金,为全省乡镇文化站统一配置群众文化活动设备。该项目总预算4096万元,其中乐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0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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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0年9月,省文化厅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家开标、评标,于11月24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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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长沙海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参加了该乐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没有中标。2010年12月27日,该公司以招标文件规定单价上下限违法、评标过程不公平为由向省财政厅提起投诉,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人海韵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海韵公司的投诉。2011年3月14日,海韵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5月13日,财政部作出了维持省财政厅对海韵公司投诉处理决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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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1年7月13日,海韵公司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庭开庭审理,9月2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决定驳回原告海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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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媒体报道该政府采购项目“买高不买低,为了花完预算”,对此你们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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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花完预算”问题,省文化厅的同志介绍,这样采购主要是体现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采购必须在预算之内,不能突破预算,所以对采购产品单价设置了上限。同时,在预算内采购性价比比较高的,适合基层文化站需要的产品,如一味强调采购低价产品也是对老百姓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确定购买一定价格区间的产品,就是为了购买到品质相对好的产品,真正用好用实民生项目的预算经费,而不是要“花完预算”。只有将该民生项目预算经费用好用实,满足基层文化站的需求,实现物有所值,才能更好地、充分有效地惠及群众。再从执行结果看也是好的,据省文化厅对采购产品的回访反映,很受基层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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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招标文件设置产品单价上下限问题,据省文化厅的同志介绍,由于所购乐器的特殊性,无法在招标文件中仅凭对产品材质的技术参数来描述其质量品质,如招标文件中对二胡的描述为“形式为六角二胡、木料为酸枝木、琴轴为全木轴、弓子要求白色马尾”。市场上符合这种描述的产品从低端到高端品种很多,价格从一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因此,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后,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单价上下限以明确产品品质要求。对此,法律法规也无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这一点也得到财政部行政复议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可。据调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均低于市场价,如中标产品乐海牌1208专业花梨木雕龙402扬琴,厂家提供给销售商的出厂价是2280元,而本次中标价格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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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媒体提到的“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问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表示,本次乐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076万元,中标金额为923万元,而不是所谓的“买高不买低,为了花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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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根据相关报道的说法,最终中标的是河北一个县的私营小厂和天津一个村的小作坊,湖南本地的代理商全军覆没。此情况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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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此问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说,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论它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只要它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具备履约能力,都可以参与投标。目前已经完成的乐器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既有外地企业天津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天津圣迪乐器有限公司、河北乐海乐器有限公司,又有本地企业长沙飞达琴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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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上述三家单位均表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整个过程都是完全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结果等,整个采购程序是合法的,采购过程阳光透明,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我们随时可以接受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此事的调查。(作者:洪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