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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政府采购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共8章43条,主要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优先考虑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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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本地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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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社保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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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截至2010年末,全省中小企业已达9.7万户,从业人数322.4万人;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2685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26.2%。但从全国范围看,尤其是与发达省份和周边省份相比,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速度和规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有:创业和发展比较难;资金短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还存在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因此,制定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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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以及某些具有垄断性质行业比较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为扶持中小企业,《条例》针对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开业资金筹集难、用工难等问题,规定了小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和贴息,中小企业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等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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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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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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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在开拓市场方面的扶持,《条例》对此规定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国内外现行的通行做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性倾斜,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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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不得违法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等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依法救助的形式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应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作者:王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