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了一整套完善而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信用体系。通过评估制度、奖惩制度、年检考核制度和公示制度等,对供应商静态资料和动态履约质量的综合评估打分,划分信用等级、分类管理。2011年,在定点供应商监督管理上通过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承诺制”、“红黄牌”、“采购记录卡”制度等办法,建立定点采购的投诉、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则”执行的供应商出示“黄牌”警告,一年内累计3张“黄牌”的,出示“红牌”取肖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使定点采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对采购单位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看,各采购单位普遍反映,实行定点采购使供货质量有了保障,供应商服务得到了改进,尤其使近年来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保险等价格稳中有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 \r\n二是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不定期抽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对采购人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建议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严肃管理,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督促采购单位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不拖欠、不推诿。 \r\n三是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监督作用。坚持与监察、审计、扔价、工商、技监、交通等执法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从不同角度,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行为的滋生与蔓延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