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r\n \r\n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因而,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国际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普遍做法。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r\n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 |